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领导干部外出管理和参会管理工作,严肃纪律、严明规矩,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、平稳运转,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领导干部外出管理和参会管理工作,应坚持凡出必报、先准后行的原则,坚持严格管理、合理安排的原则,坚持有益工作、方便执行的原则。
第二章 外出请假报备
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外出,是指在工作期间出差、出访、考察、参加培训学习、因病或因事离岗的。
第四条 领导干部外出应至少提前三天请假。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,应立即报告请假。
第五条 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实行分级管理。
(一)党委书记、校长外出,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。副职校领导、校长助理外出应向党委书记或校长请假。
(二)各机关部处、直附属单位、群团组织等单位负责人外出应向分管校领导请假。副职领导外出应向本单位负责人请假。
(三)各学院(部、所、中心)等教学科研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外出应向联系校领导请假,原则上不能同时外出。副职领导外出应向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,学院党委副书记、研究生指导主任还应同时向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请假。
第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的,应安排好相应工作并委托1名班子成员具体负责。
第七条 学校请销假制度实行信息化管理。领导干部外出应通过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(“OA系统”)进行请假报备。外出返回后,应及时进行销假。
第八条 领导干部因公出国(境)的管理与审批,及因私出国(境)的管理与审批,应同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九条 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,方便联络。
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逾期的,应及时报告。
第三章 参会管理
第十一条 对于学校层面统一组织召开的会议,领导干部应严格按照会议通知要求按时参会,不得无故缺席、迟到、早退。
第十二条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,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。未按通知要求参会且不履行请假手续的,视为缺席。
第四章 责任追究
第十三条 学校将抽查、统计领导干部的外出请假报备及参会情况,并将其列入干部考核内容之一。
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外出请假报备及参会情况的督促检查。未按照本规定履行请假手续、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无故逾期不归者,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依纪追究责任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。
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